2011年10月25日 星期二

性侵防治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強制治療溯及既往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今天(25日)在立法院完成三讀,強化對性侵犯再犯意圖的管控與追蹤,且補上原先刑後強制治療不溯及既往的漏洞,也就是說,如果檢察官認為2006年6月30日以前的性侵害加害人仍有再犯之虞,依法仍可要求其接受強制治療,新法預定明年元旦上路。

今年3月雲林發生一起國二女學生遭剛出獄的性侵犯姦殺案件,引發社會關注,白玫瑰運動再起,要求政府遏阻性侵犯再犯的風險。立法院25日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呼應了白玫瑰運動的訴求。

現行刑法在2006年7月1日修正施行,將強制治療從刑前改為刑後,但此法不溯及既往,2006年6月30日以前的性侵加害人並不適用,因而出現漏洞。

如今在性侵防治法修正後,2006年6月30日以前的性侵加害人如果在接受獄中或社區治療輔導後,經評估仍有再犯之虞,檢察官或地方主管機關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其接受強制治療。國民黨立委楊麗環說:『(原音)95年(2006年)6月30日以前放出來的,因為法不溯及既往,所以這部分,如果法官、檢察官認為有必要,還是可以要求他們回去強制治療。』

修正案也通過防堵「小狼變大狼」條款,要求未成年性侵者出獄後應比照成人接受強制治療,且所有曾犯下性侵害案件者,都必須建立檔案資料。

另外,法案也新增處理性侵害案件的法官每年應至少接受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6小時以上,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4小時以上的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另外,因加害人有特定時間犯罪的習性,新修條文也規定,觀護人可報請檢察官,命其於監控時段內未經許可不得外出,同時也可以對加害人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法案也增列強制猥褻的加害人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及報到,進一步保障社區安全。

至於外界關注是否對性侵犯施以化學去勢,由於仍存有爭議,院會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內政部、衛生署及法務部會同相關專家召開公聽會,收集意見並進一步研酌。此外,附帶決議也請內政部參酌各地方縣市轄區幅員大小,研擬分區公告具高再犯危險的性侵害加害人人數的做法,提醒民眾注意防範。

中央廣播電臺新聞頻道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324387



去年九月,數萬名群眾走上凱道,揮舞白玫瑰,對連串性侵幼童案卻遭法官輕判表達不滿,促成立院昨修正性侵害防治法,更加保障婦幼安全。


性侵防治法/白玫瑰法案 補性侵刑後空窗

雲林葉小妹遭性侵累犯性侵殺害、多名法官輕判性侵案,引爆修法浪潮,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加強防狼」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新修法將於明年元旦施行。

立委楊麗環強調,修正案三讀通過後,可有效「防小狼變大狼」;立委劉建國說,「雖無法救回葉小妹一命,卻可期待不要再有類似事件」。

完成修法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未來白天對性侵犯也可施以電子監控。至於要不要立法對性侵累犯化學去勢,立院作成附帶決議,要求衛生署、法務部及內政部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公聽會,就其適法性、醫學倫理、人權及社會公義與相關配套,廣泛蒐集意見後研酌。

此次朝野共有十三名立委提案修法,昨天三讀版本則以政院版為主幹,重點包括:為防範再犯,增訂易服社會勞動加害人,經評估認為有必要時,應命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此外,可限制於加害人特定時間外出、實施測謊及科技監控、禁止接近特定對象等,加害人若違規未報到或拒絕查訪,最高可處一年徒刑、五萬元罰金。

新法也責成政府須建立性侵害加害人更多個資檔案,除指紋、去氧核糖核酸記錄,另增姓名、性別、出生日、住居所、相片、犯罪資料等。

強化性侵害防治教育部分,將「兩性」教育改為「性別」教育,要求機關、部隊、學校應定期舉辦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另規定專責處理性侵害案的法官、檢察官、軍警及醫療人員,每年至少接受六小時專業訓練。

新法也增訂二○○六年六月卅日前的加害人,於刑後經鑑定、評估有再犯危險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治療。法務部與內政部統計,修法新增刑後治療,仍在獄中有二百零五人,已出獄者有五十人,合計二百五十五人。

媒體報導部分,若加害人逃亡,警方可於報紙刊載其身分;並將「網際網路內容」納入限制報導範圍,違反者除了現行的沒入處罰,得命移除內容。


【聯合報╱記者楊湘鈞、蕭白雪、李順德/台北報導】2011.10.26 04:11 am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6675857.shtml



性騷擾疑雲!3分鐘破解法律真相

三位女性申訴,表示自己遭到老闆性騷擾,其中二位獲得和解金;由於那個老闆是共和黨總統提名參選人Herman Cain,這則新聞也引來了新一波職場性騷擾的討論。該案的和解細節仍未公開。第四位女性表示遭Cain騷擾的女性當時並非員工,也沒有獲得任何和解金;Cain則表示自己並沒有任何不當行為。

勞工法律師Richard Simmons表示,和解並不代表指控有任何程度的真實性;企業通常寧可付錢給員工也不想走上法院,因為陪審團難以預測,案子也可能會嚴重傷害公司。保守派認為情況對雇主不利,但自由派並不同意。

Simmons認為90年代美國職場性騷擾較少;就業機會平等委員會追蹤的騷擾案確實有所增加,但那可能是因為受害者提出申訴的機會比過去高。美國最高法院1986年的判例之後,企業如果不去改變放任性騷擾的環境,企業本身也得負責,也讓幾乎所有企業都定出了行為準則。

汽車製造、金融等產業曾發生過重大性騷擾案,但現在這些產業不再那麼由男性主導,或許就是它們不再爆出不當行為的原因;如今,情況最遭的通常是女性員工佔少數、或是大部分員工太過年輕的產業。

性騷擾案常被升職和薪資歧視訴訟取代,因為後者大多是由統計數字、而非雙方的主觀看法來決定;受害者也常不願申訴,害怕此舉會引來報復。但過去一年裡,最高法院也在四宗申訴報復案中支持受害者,是少數判決不利企業的例子。

美國企業離完美還有很長一段距離,但大部分人也同意,美國企業在解決性騷擾問題方面可算是世界第一,其他國家仍難望其項背。



2011-11 Web only 484期 作者:經濟學人(黃維德譯)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27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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