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6日 星期六

手機簡訊不算信?偷看女友手機不起訴

偷看別人簡訊會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呢?新北市魏姓男子懷疑女友有「小三」,趁她熟睡時偷看她的手機簡訊,女友怒告男友涉嫌妨害秘密,沒想到刑法裡條文規定是無故「開拆」他人信件等,手機這種電磁紀錄不在此範圍內,因此最後是不起訴處分!




藝人葛優主演的電影「手機」,內容描述老公在外頭偷吃,回家都把小三傳來的簡訊刪掉,但有一次卻把手機放在家裡,忘記帶出門,因而被老婆發現,東窗事發。這樣的劇情,演活現代男女感情,因為手機起了變化,甚至引來官司。

新北市一名魏姓男子懷疑女友劈腿,趁女友睡覺時,偷看簡訊被發現,張姓女友怒告妨害秘密罪,但檢方卻認為這項罪名,是規定無故開拆或其他方式開封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手機簡訊是電磁紀錄,因此不起訴。但法界人士有不同看法,認為電磁紀錄是「準文書」,應該有刑責問題。

律師李岳洋:「文書(信)應該包含電磁紀錄,為什麼?因為刑法第220條,它有規定,只要是錄影、錄音或者是電磁紀錄所顯示的聲音影像或符號,能夠表示用意的證明的話,在法律上一樣被認定是文書。」

同樣法條,卻有不同見解,最主要就是立法當時,手機並不普遍,因此不在規範之列,2個月前才有同樣案子,被告遭起訴。其實要避免相同案子有雙重標準,根本之道就是盡快修法,讓法律跟上時代腳步,才不會衍生更多的法律爭議。



TVBS 2011.08.6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yuhan0811201108061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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