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6日 星期日

消防法修正 明火表演、放天燈以後要列管

台中大火(3/6)造成九死慘劇,燒出漫天民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消防法」修正草案,未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室內場所不得進行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的表演活動(明火表演),違者最高可處十五萬元罰鍰。




除了明火表演,施放天燈也列入管制,民眾得小心自己的荷包。修正草案明定,未來施放天燈也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未依規定的時間、地點施放天燈,最高可處三千元罰鍰。內政部表示,有些民眾買了天燈,就隨意在火車鐵軌旁或空地上施放,容易引發山林火災,因此有必要修法規範。

消防署副署長陳文龍指出,民眾施放天燈或施放炮竹都可能造成公共危險,消防署將進一步研擬天燈施放的時間、地點;地方政府也可依消防法授權,訂出各地施放天燈的條件。

內政委員會召委邱議瑩表示,修正草案將室內明火表演及施放天燈等活動強制規定為「許可制」,並加重罰鍰;該修正案交付院會前,將不需經黨團協商。


【聯合報╱記者羅印冲、李順德/台北報導】2011.04.01 03:02 am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62479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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